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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3 08:57:54

近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报告,指出二维嘉兴条形码标准DataMatrix的用户正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提醒中国用户注意使用DataMatrix标准的法律风险。至此,使用国外二维码标准引起的专利侵权问题再次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条形码是当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二维条码就是将一维条码存储信息的方式在二维空间上扩展,从一维条码对物品的“标识”转为对物品的精确“描述”。它可以表示包括汉字、照片、指纹、签字在内的小型数据文件,在有限的面积上表示大量信息。它还可防止各种证件、卡片及单证的仿造,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数据采集,广泛应用于物流、国防、防疫、安检、通信、教育、电子商务等领域。

中国的条码产业起步较晚,我们长期以来使用的二维条码国家标准都是由国际标准引入的,如美国的PDF417码、日本的QR码等。由于持有这些标准相关技术专利的国外跨国公司尚未在中国提供便捷的专利授权服务,一旦专利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将给整个产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此外,由于二维码应用于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等的诸如国防、物流、电子商务等系统中,是构成国家信息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技术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不仅会为标准持有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也为其收集和控制其他国家的关键数据提供了可能。因此,研发和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码标准是我国二维码产业发展壮大的基石。

目前,我国已开发出“汉信码”、“紫光码”、“矽感码”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在报批后将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码制标准——《汉信码》国家标准。有专家认为,这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系统,技术上均领先于现有的外国二维条码系统,具有很好的市场推广应用前景。但总体来看,我国的条码标准体系尚且单薄,缺乏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核心技术,二维码技术标准的应用和推广也存在一些困难。尤其是市场在短期内无法认识到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优越性,在缺乏技术优劣和成本高低对比的情况下,可能会盲目选择国外的二维条码标准。

目前,“优码工程”正式启动,这是一个以二维条码为核心技术的推广工程。清华紫光总裁李志强认为,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企业的力量,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容易了解社会大众的需求;同时,企业还拥有除技术之外的更多体系,如生产、营销、管理等,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只是一个龙头,中间还有很多环节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败。标准先行,让政策鼓励和企业科技力形成合力,才可能使我国的二维码产业形成健康的产业链,并在市场培育中不断发展壮大。

可以调节嘉兴条码打印机打印属性上的浓度,转印出来清晰,黑度好,防刮性强。就是好的条码碳带。根据条码标签选用条码碳带。一般是蜡基,好的是加强蜡基,再好以次是混合基,树脂,水洗碳带。一般的纸质标签用加强蜡基就比较好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嘉兴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嘉兴条码打印机是一种专用的打印机,它所打印的内容一般为企业的品牌标识、序列号标识、包装标识、条形码标识、信封标签、服装吊牌等。它除了具有普通打印机的打印功能以外,它还具有的优点有:

1.工业级的品质,不受打印量的限制,可以24小时打印;

2.不受打印材料限制,可以打印PET、铜板纸、热敏纸不干胶标签以及聚酯、PVC等合成材料和水洗标布料等;

3.采用热转印方式打印的文字与图形具有防刮效果,采用特殊碳带打印还可以使打印产品具有防水、防污、防腐蚀、耐高温等特点;

4.打印速度极快,最快可以达到10英寸(24厘米)每秒;

5.可以打印连续的序列号,连接数据库成批打印;

6.标签纸一般都有几百米长,可以达到数千到数万个小标签;标签打印机采取连续打印方式,更易于保存和整理;

7.不受工作环境的限制;

8.单张标签最长可以达到12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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