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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6 08:21:09

对一个专业人员来说,放弃因太肤浅而没有任何用的嘉兴条码教育也许是一件容易的事。我能够同意“一知半解是危险的事”的说法。然而,对任何一门科学来说,学生总是要从某一点开始学起:这个道理在任何地方都是正确的。现在,许多有关根本不同内容的课程,如生产工程和零售市场,都包括了条码的内容。使用条码技术进行有效的信息收集支持着工商业的许多方面的工作。

许多年以前,我带领一组学生到一个有名的自选超级市场去参观那里的装有条码扫描设备的电子售货系统,了解这个系统可以完成多少工作。

这次参观并没有达到显示这个电子售货系统的成功之处的目的。每件事都出差错。该市场采用的是EAN13码,这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它使用的是质量很差的计算机打印机,条码印在很小的标签上,由没有使用条码经验的人员贴在商品上。许多标签不是被贴在弯曲的表面,就是被贴在没有支撑面的包装上。如盆装植物。更糟糕的是,他们使用的是接触式的笔式扫描器。当条码不能破扫描识读时(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收款员就要将那十三个号码用键盘输入。

非常不幸一个好的主意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问题:

使用的条码标签的种类不对,

标签的粘贴不对,

扫描器的种类不对,

为这种应用选择的条码种类不对。

令人欣慰的是现在这种糟糕的情况不常发生,但是正确地教授条码的生产和使用的基础原理却更为重要。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将条码数据收集技术作为电子贸易体制这个金字塔的基础。进一步讲,由于条码系统的价格的下降,也将条码扫描技术带进许多小型企业的领域。

出现在计算机方面的问题也同样逐渐出现在条码系统中。随着硬件和软件的价格的下降以及市场的扩展,没有技术背景的使用者们自行组装自己的条码系统的可能性提高了。例如,固定式的激光扫描器的价格在十年中下降了近十倍,大多数条码软件随扫描器一起出售。

这种自己动手的机会的增加本身带有制造不幸事件的因素,除非使用条码进行信息收集的基本原理为使用者所理解并运用于特定的环境中。

条码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确定对这个条码系统的信息收集的要求是什么,以及确定相对一般规律而言的例外情况。

确定哪种条码适用于这种信息收集环境。

了解给要被扫描的物品贴上标签的问题和机会。

了解对要求记录的物品进行扫描时的问题和机会。

在发问之前,搞清你可以从一个专业公司那里得到什么样的建议。

记住,如果你不能对物品进行扫描,你的投资就是浪费。

整个条码系统一定要特殊设计,信息收集的机会和使用条码技术的问题一定要检查。在确认主要的因素时,不应该将它们分离,而是要视为互相作用和影响的部分,如上面举过的例子一样。

第一,条码。

有人无知地设想条码只不过是不同宽度的条与空的安排,这当然是不对的。条码的条与空安排的简单性同时也是它的力量所在,条码的发展后面隐藏着设计者的辛勤劳动。如同所有的使用者接口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一样,这些经验不应该显示出来令使用者迷惑,但是必须为设计者所了解。

必须强调的是,所有的条码都是为特殊的环境和应用而设计的。例如,在一个大运输货柜上使用的条码和在一个小的包裹上或在一个零售商品上使用的条码在要求上就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条码的印刷与粘贴。

举例来说,EAN码是为高质量的印刷而设计的,用来印刷在商品包装上很理想。如果一个低档的印刷手段被采用,那未选择另外一种条码也许更合适,如一种较短的条码和一个具有内部数据库查询功能的计算机相结合。

条码专业公司向市场上推出大量的适应所有的条码印刷需要的硬件与软件。条码标签的种类,规格及价格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将条码标签贴在需要确认的物品上是另一个重要因素。贴在错误的物品上的标签是一点用处都没有的。

扫描因素,包括物品的种类(大小,重量,等等),标签的大小和方位、标签和扫描器之间相关运动,以及扫描的速度都必须考虑周到。给一个物品贴上标签的成本必须清楚。零售商场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说明将条码标签用在商品上使低成本的、实时的数据收集成为可能。

教育原则

一定的条码技术的基础必须要传授,虽然这些基础原理的深度和广度可以因学生和课程而异。必须强调的是每个部分应放在整个应用中讲解,而不是独立地讨论某个部分。条码的教育应该基于下列几个方面:

光学扫描

光源从一个表面反射的原理适用于所有条码体系。理解不同的表面和不同的光源的反射效果关系到应用的成败。(例如,条码依赖于非常精确地分辨条与空的变化)。

条码的设计

条码的选择范围很广,从简单但有效率的中级的25码到EAN13码再到重叠码。应该强调的是要理解条码的能力和应用范围的基本不同。(例如,许多条码的符号排列是有限的,但是其它的条码包含字母排列的功能)。

选择条码应考虑的因素

条码的印刷和标签的粘贴。

标签的大小和空间(例如象EAN8码这样简捷的条码会被用在零售包装上以求美观)。

扫描的原理和不同的扫描器的操作(例如,条码的识别方式不同,有脉冲识别和图象识别)。

结论

使用条码给人们提供了很好的成功机会,问时也有很大的造成错误的可能性。没有简单的结论可以帮助人们成功地运用条码技术。如果我们要保证这个最有效率的技术的应用不断成长,一是要进行条码基础原理的教育,二是要进行广泛的实际应用的教育,由专业人员提供建议避免可能出现的错误。

在商品嘉兴条码印制质量的检验中,应根据检验的类别和适用的抽样标准制定抽样方案,常见情况分别为:连续批的有数个厂商可供选择的购入检查和有确定用户的出厂检验;单批的购入、工序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供需双方验收检验,在合同中有抽样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抽样方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监督总体量大的场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监督总体量小的场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复查。

温度和湿度:检测室温度23℃~5℃,相对湿度30%~70%。

照明:人工测量的照明,采用D65光源的模拟体(色温5500K~6500K),顶光照明,照度500lx~1500lx。条码检测仪测量的照明,检测工作区域照度应符合条码检测仪的技术要求,如无要求时检测工作区域的照度不大于100lx。

检测设备:条码检测仪应能按GB/T142582003的规定测量扫描反射率曲线参数值。条码检测仪应符合ISO/IEC15426-1中一致性要求的规定。测量光波长为670nm~10nm。测量光路应符合GB/T142582003中4.2.1.3的规定。以氧化镁(MgO)或硫酸钡(BaSO4)作为100%反射率的基准。

长度测量仪器:空白区宽度测量仪器选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或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01mm的条码检测仪。Z尺寸、条高测量仪器选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5mm的钢板尺,适用于人工测量。

被检样品应尽可能使被检条码符号处于设计的被扫描状态对其进行检测。对不能在实物包装形态下被检测的样品,以及标签、标纸、包装材料上的条码符号样品,可以进行适当处理,使样品平整、大小适合于检测,且条码符号四周保留足够的固定尺寸。对于不透明度小于0.85的符号印刷载体,检测时应在符号底部衬上反射率小于5%的暗平面。

一般使用嘉兴条码生成软件批量生成条码标签时,部分客户可能需要打印连续的条码标签。这样既方便,又可以节省很多时间。接下来,就给大家演示下条码生成软件批量生成连续条码标签的步骤:

一、通过Excel数据库导入来实现连续条码标签的设置在条码生成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数据库设置按钮,弹出数据库设置对话框,点击添加,选择要导入的数据类型EXCel表。根据提示点击浏览-测试连接-添加-关闭。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即可出现对应的内容。设置好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

二、在条码生成软件中通过序列生成来设置连续的条码标签在条码生成软件中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样式。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编辑。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5,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效果。以上是用条码生成软件批量生成连续条码标签的两种方法,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下载条码生成软件尝试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嘉兴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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