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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产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6 08:46:4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嘉兴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嘉兴条码符号的质量检验技术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最初并没有专门的条码检测设备,条码质量的评定是通过采用通用设备来完成的。我们知道,条码是由深色条和浅色空组合起来的图形符号,条码的质量参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条码的尺寸参数,另一类则为条码符号的反射率参数。这两种参数在条码技术规范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条码符号的这两种参数采用通用的反射率测量仪器及测长显微镜进行测量,这可以说是条码检测技术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最初,这种检测方法中所有的测量都是非自动化的,由于条码的条空太多,测量和根据条空判定被测条码条空编码是否正确非常麻烦,另外,人为因素也严重影响了测量的精度和准确性。

从70年代中期以后,条码符号质量的评价都是用条码检测的专用仪器——条码检测仪来进行测试,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检测方法。条码检测仪的出现使得条码检测的效率大大提高,符号经过条码检测仪扫描后,马上就可以得到检验结果,性能全面的检测仪还能打印出列有详细质量参数值的质量检测结果,这就使得印刷企业能够根据检验结果调整印刷设备,充分发挥印刷设备的潜能,从而提高条码符号的印制质量。

经过长期实践,人们发现基于条码符号技术规范基础上的检验方法在应用中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1)由于用该质量检验方法评价一个条码符号时只有一个单一的阈值,即是否符合标准,但不同的条码识读设备采用不同的光学结构、译码算法,在识读条码符号时具有不同的识读能力。单一的判定与多种识读设备和识读环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有些被传统方法判定为不合格的条码,却能够被正确识读。(2)在该检验方法中,条码的质量判定仅仅基于一次条码扫描所测出的质量参数。由于条码符号在高度方向存在信息的冗余,基于一个位置的一次扫描得出的数据不能够全面反映条码符号的整体质量。(3)对商品条码或128条码等来说,测量条码中条的尺寸意义不是很大,因为这些条码的译码是根据相似边的尺寸来进行的,条的整体增宽或减小对相似边的尺寸没有影响。(4)这种方法对条码的反射率要求方面存在疏漏,如它没有规定条码中条的反射率和空的反射率的测量位置,这就会导致不同仪器测出不同的结果,由此而产生了许多条码质量判定方面的商业纠纷。

上述因素导致了用该种方法检验的结果和扫描识读性能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并由此导致顾客退货的现象增多。为此,80年代后,人们开始设法对条码的检验方法进行改进。从事条码技术和应用行业的专家对各种类型的条码识读系统进行了大量的识读测试,最后得出了一个评价条码符号综合质量等级的方法,即“反射率曲线分析法”,也简称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该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条码符号在识读过程中的性能,并能够克服使用传统方法所产生的缺陷。1990年,美国首先用该方法评价条码质量,并制定了相应的美国国家标准ANSIX3.182-1990《条码印制质量指南》,综合分级方法根据对条码进行扫描所得出的“扫描反射率曲线”,分析条码的各个质量参数,并按实际识读的要求综合评定条码的质量和分级。随着条码技术的发展,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1997年批准的欧洲标准EN1635-1997《条码检测规范》、200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批准的标准ISO/IEC15416-2000《条码印制质量检测规范》中都采用了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我国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12904-1998《商品条码》中也应用了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的部分原理。

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开始研究与条码质量相关的其它标准,如条码制版软件技术规范,条码检测仪测试规范,条码识读设备性能测试规范等等。主要的几种条码符号如39条码、UCC/EAN-128条码等,在其符号标准中也纷纷采用综合分级检验的质量分析和评价方法。相对于这一新的方法,以前的条码质量检验方法被称为传统的检验方法。

现代企业不断发展的今天,要求仓库的物流作业具有多样化。仅靠人工处理的传统仓库管理模式已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进程,现代化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将把您从复杂、繁琐的手工输入、人工统计中解放出来.运用自动识别技术这一纽带将产品注上唯一标识嘉兴条码。贯穿于整个物流链中,为客户提供准确无误的订货、配送服务,同时让企业及时了解库存情况,建立最优库存配备,降低库存积压,充分利用仓库空间,确保仓库作业最优化。从而保障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底成本、高效率及优质服务处于有利地位。

主要功能:进货管理:订货管理,进货数量核对,保质期效验,仓位预分配库存管理:库存盘点、物品移库。出货管理:出货单管理,出货目的地核对,出货品种效验,配货线路控制供应商管理:供应商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交货周期。供应商管理:供应商基本信息,经销能力,销售量。用户管理:用户基本信息。操作员管理:操作员登录,普通权限,特殊权限。综合查询:订单查询,物品库存量查询,出货单查询。模糊查询:提供各种条件下的模糊查询(如查询某段时间内某种物品的出库情况)

无线功能简介:无线手持终端通过无线登录点和服务器之间进行实时双向数据交换,此时该终端相当于一个客户机。先进的手持终端和无线网络连接方案是一体化的,也就是说无线手持终端可以很方便的融入现有的网络中,现有的客户端程序无需做任何修改便可在无线手持终端中顺利的运行。无线手持终端将整个库存管理系统延伸到了每个操作员的手中。

硬件配置:无线手持式激光数据采集终端无线登录点(ACCESSPOINT)无线、有线激光扫描枪。

在嘉兴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形码时,软件默认生成的是横向的条形码,那么在条码生成软件中该如何生成纵向的条形码呢?可以通过旋转条形码的角度来生成,具体步骤如下:打开条码生成软件,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手动输入要编辑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选中条形码,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旋转按钮,如:逆向旋转90度、旋转180度、正向旋转90度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置旋转的角度。这里设置为逆向旋转90度。此外,还可以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基本中,设置旋转的角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条码生成软件中设置度数的时候,一般都是正负90度或者正负180度的旋转,不会有30度或者60度的旋转。主要是因为扫描枪识别原理的限制,非直角或平角的旋转可能会影响条形码的识别。以上就是在条码生成软件中生成纵向条形码的操作步骤,软件设置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如果要纵向打印条形码的话,一定要把条形码的密度设置好,不要太密。并且打印浓度也要低一些,这样打印出来的条形码识别率才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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