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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产品条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0 08:52:26

嘉兴条码技术是世界上广泛应用的一种自动识别和电子计算机数据输人的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工具。条码印刷品的质量就象商品本身的质量一样影响着销售,合格的条码符号是POS系统实行自动化管理的必要保证。

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对印刷企业实行条码标志印刷资格认可制度,并对试印刷与正式印刷之试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条码印刷品质量。但是,这之后的情况容易忽视,有一部分商品条码在印刷企业印刷之后,经检验为合格品,而在系统成员使用过程中以及流通到商家手中之后,却成为不合格品,应引起系统成员的重视。

条码技术是世界上广泛应用的一种自动识别和电子计算机数据输人的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工具。条码印刷品的质量就象商品本身的质量一样影响着销售,合格的条码符号是POS系统实行自动化管理的必要保证。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对印刷企业实行条码标志印刷资格认可制度,并对试印刷与正式印刷之试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条码印刷品质量。但是,这之后的情况容易忽视,有一部分商品条码在印刷企业印刷之后,经检验为合格品,而在系统成员使用过程中以及流通到商家手中之后,却成为不合格品,应引起系统成员的重视。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商品外形设计不正确

常见的是饮料,尤其是聚脂瓶装饮料,外形凸凹小平,而条码符号通常印刷在塑料标签上,标签粘贴在瓶子上后,也随着瓶子外形变得凸凹不平,发生皱折,造成条码符号无法正确识读。这种情况,应在设计瓶子外形的时候,保证标签的部位是平滑的。

条码印刷位置不正确

部份袋装商品,将条码符号印刷靠近袋子边缘,尽管印刷之后检验合格,但是装入内容物之后,发生变形、皱折,仍然无法正确识读条码。正确的方法是,在设计条码位置时避开接缝、变形部位,最好先在袋内装人内容物之后,观察其平整部位,再在此位置印刷条码符号。

部份盒装商品,包装盒平铺时检验条码符号合格,但是当纸盒折叠好之后,却将条码符号遮掩了一部分,或者左右空白区不足。这应该在设计条码位置时充分考虑。

为追求商品上档升级,很大部分商品套上了热收缩膜,也有因此而造成条码不合格的情况。

热收缩膜受热收缩之后,在商品的角上无法收缩平整,形成皱折,在此位置的条码符号无法正确识读。

有些商品,尤其是儿童商品,在热收缩膜与商品之间放上标记,小玩具等,以吸引顾客,常见的是泡泡糖放立体水晶胶,常将条码符号部分甚至全部遮掩,造成无法识读。

商品上再标注其它内容造成条码不合格常见的是食品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错误地标注到条码符号上,盒装食品使用移印油墨,用手工印码机进行标注,有的盒子上条码位置设计在与标注日期位置相对应的另一面,而移印油墨印上后变干需要一段时间,快干性油墨需2~5秒,慢干性油墨用5秒以上。当标注日期后推放盒子时,未干的油墨就会污染另一个盒子上的条码符号,堆放多少污染多少,形成污点,无法正确识读,这应在设计条码位置时予以重视。

特殊商品速冻食品,如冰淇淋等,经冷藏后取出时,其表面由于低温凝结了一层薄冰块,全部或部分盖住了条码符号,致使无法正确识读。这类商品是季节性的、短期的,宜采用店内码。

总之,要保证条码印刷品的质量,不仅要对条码的印刷过程进行控制,还要对条码印刷品的使用过程予以控制,只有对条码的印刷直到携带条码符号的商品经过POS系统销售出去这一整个过程进行关注,才能有效地促进条码质量的提高。

《商品嘉兴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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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当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只需扫货品条形码,你亮出付款二维码,一句话都不用说,一笔交易就完成了。当代购物体验这么顺畅,毫无疑问,用户们首先得感谢条形码和二维码的发明人。那么,你知道条形码的诞生史吗?

早在1948年,费城煤气科技学院一位名叫伯纳德·塞尔沃的研究生就曾经尝试着手研发条形码,用以在收银台处自动记录商品。

这时的条形码还不叫条形码,形状也不是长方形而是圆形。伯纳德·塞尔沃和他的同学约瑟夫·伍德兰德最开始使用的是莫尔斯电码,计划将莫尔斯电码中的点线设置成粗细不一的条纹,用以表示特定的数字以及字母。这个想法后来成了各种嘉兴条码的最基本构想。

最开始的条形码印在半透明的纸上,用强光穿透图像后,投射于可以读取和记录条形码的机器,再进一步转换为信息。在前期,由于照射的光线太弱,照穿条形码后的光线不能作用接收器。二人不得已更换了一只500瓦的大灯泡用以照射条形码,却发现温度过高,烧坏了条码。在加入风扇帮助降温的情况下,整个系统还是开始工作了。

但由于当时科技水平发展的限制,这些被识读的条形码并不能提供足够多有用信息。整个系统体积庞大,噪音过大。尽管二人在1949年为其申请了专利并命名为“公牛眼”,这一技术仍被搁置下来。

到了20世纪60年代,伍德兰德已经成为了IBM的工程师,他并没有放弃自己年少时的想法,而是不断说服IBM投资研究条形码。这时,激光和计算机已经问世;前者可以轻而易举地穿透条形码,后者可以快速且准确地读取、存取和处理条形码上的信息。终于,大约在1969年末,IBM指派乔治·劳雷尔研究如何制作超市扫描仪和标签。伍德兰德也在这一项目之中。

经过将近四年的艰难研究,IBM终于推出了一种既易于打印同时也能有效传递信息的长方形条形码。这种条形码最终得到了当时的符号选择委员会的认可,被命名为标准商品码(UniformProductCode)。

1974年6月26日,世界上第一个条形码扫描器被安装在俄亥俄州特洛伊的马什超市里。第一件被扫描的商品是10包箭牌的多汁水果味口香糖。这包口香糖如今已被美国历史博物馆收藏。

至此,条形码的应用从商品包装逐渐扩展至邮政分拣、书籍管理、行李托运等众多行业。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最近发布的《GS1全球办公年度报告2018-2019》显示,仅仅是GS1这一种标准之下,每天就超过60亿个条形码被扫描。超过两百万家公司,共1亿种产品正在使用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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