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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5 08:36:25

东京街头,在便利店、地铁、户外广告等处,随处可见小小的方形花纹图案。路过的行人只需稍作停留,取出手机随意一拍,仅仅是这一瞬间,他们就完成了信息获取、电子交易、以及二维码凭证获取。而后便可以开心地奔赴影院、球场、餐厅或机场等场所,快捷地享受他们定购的服务。这就是二维嘉兴条码识别技术的神奇之处。而小小的一块方形花纹图案背后,隐藏着的是一扇通往未来数码生活的大门。在日本、韩国乃至欧美等发达国家,二维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近年来日本和韩国开始使用带有二维条码的电子票,占据了电子门票85%的份额,由于使用非常方便,有力地推动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

一般的商品、名片甚至报纸、杂志上的广告都会附有相应的二维码,人们利用二维码读取设备就能登陆该商品的网站或直接获取信息。尽管当前国内二维条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中国条码”时代的到来,必将促进产业观念的全面更新。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和终端厂商各方面的合作联动,也将大大降低高端技术服务应用的门槛。不久的将来,各种各样的服务都可以通过二维条码识别技术来实现,为人们的生活再增添一份便捷。目前,作为二维条码技术应用一大领域的手机二维条码业务,也已经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出现,它与手机地图、手机电视等业务一样,既实用又时尚。

不久前北京移动曾推出的手机电子票,即把特定的业务信息(如影院、影厅、节目名称、日期、场次及票价等)加密编制成二维条码,根据客户的手机型号进行适配封装后,以短信或彩信的形式发送到客户的手机上,从而形成一张加密的电子票。在看电影时,客户只需出示接收到的电子票并在验票机前扫描确认,验票机即可打印出正式电影票。省去了排队买票的麻烦,而且避免了电影票丢失而影响观影的可能性,方便实用的电子票让人们充分感受到了数字时代生活的便利与轻松。

随着具备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技术标准正式成为国际标准,条码识别技术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可能,将来去看演唱会或者展览,买到的票不再是纸质的,而是一个二维条码;名片用手机一拍,联系方式等各种资料便存储到手机当中;每次出门不再需要为带各种各样的卡而发愁,购物的时候只需用手机轻轻一扫,就完成了网上银行的支付。”

目前条码识别技术在手机上的应用只是冰山一角,未来是一个信息与服务整合的世界,通过平台资源的结合,会让增值服务更加发达。而随着“中国条码”时代的正式到来,二维条码将融入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在我国掀起应用和推广的高潮。

目前嘉兴条码支持的有数字和字母,还有一些特殊字符,如:0-9这十个数字,全部英文大小写字母,!、,、+、-、*、/、@、空格等符号以及DEL、EBC等控制字符。我们经常见到的流水条码一般都是纯数字的。如果想要制作含字母的流水条码,该如何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条码软件,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固定不变的字母,点击编辑。

2.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添加。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5(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填充字符为0,点击编辑。

3.在数据对象中再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固定不变的字母,点击编辑-确定。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文件-打印预览或者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预览没有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以上就是在条码软件中制作含字母的流水条码的操作步骤,字母及流水号可以放在条形码的中间,两端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设计,方法都是类似的,这里就不再详细的描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自己动手尝试。

嘉兴条码打印机,简称条码机,实际生活中,人们也经常把它叫做标签打印机。条码打印机的打印方式采用一种传统的打印方式,是一种专用条码设备,一般有热敏型和热转印型等打印方式,使用专用的标签和色带/碳带。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条码打印机已经渐渐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生产工具之一,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有相当多的企业用户,在维护条码打印机时,或许会疏忽一些细节,下面为大家介绍条码打印机日常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条码打印机应安装在稳固的地方,避免将条码机放在有振动和冲击的地方。

二、不要在高温、温度过高以及污染严重的地方使用条码打印机打印标签。

三、将打印机的电源适配器连接到一个适当的接地插座上,避免与大型电机或者其它能够导致电源电压波动的设备使用同一个插座。

四、避免水或导电的物质(例如:金属)进入打印机内部,一旦发生,应立即关闭电源。

五、当使用一段时间后,应使用酒精清晰擦拭热敏打印头。

六、如果较长时间放置不使用,请断开打印机电源适配器的电源。

七、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条形码打印机进行检修主办或改造结构。

八、电源适配器建议最好使用随机专配的电源适配器。

九、为了保证打印质量和产品的寿命,建议使用同等质量的标签纸、色带。

十、当拔插连接线时,请确认条码打印机的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嘉兴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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