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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3 08:43:56

由于嘉兴条码原则上经过印制或通过电脑的计算机打印而成,本身不存在象书写文字那样水平高低的问题,而且也不会不良书写习惯,所以不会发生手写文字那样被误读的情况。而且,由于一般的条码都带有旨在防止误读的校验码,所以即使因脏污和残缺而误读,误读的数据也不会输入到计算机中。

所以,极端地说,即使不识字的人(外国人及儿童等)也能够将条码读取和输入到计算机中。而且,由于能够以手写的记帐单和价格标签等手段所无可比拟的超高速度(例如超市的电子收款机1秒钟可达5000次)读取数据,因此同先用眼睛看过,再击键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方法相比有着天壤之别。

条形码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

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符号质量GB12904—2003的9.1提出了对EAN/UPC商品嘉兴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对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是:——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条码所表示的商品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别字符相同;——空白区的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单位为mm)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值。在强制性要求中,有对空白区宽度的要求,这是因为空白区是为识读设备提供“开始数据采集”或“结束数据采集”的信息的,空白区宽度不够常常导致条码符号不能识读,而空白区宽度在条码符号的印制过程中容易被忽视,所以在国际标准ISO/IEC15420将空白区宽度作为参与评定符号等级的参数之一,GB12904—2003则暂时将其列入强制性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1.5/06/670这个最低的符号等级要求是对到达销售扫描结算点的商品上的商品条码符号而言的。由于商品在包装、储存、装卸等过程中商品条码容易因摩擦、碰撞、污染、潮湿、日晒等原因受到损害,因此,在印刷地点,条码符号的符号等级应适当提高,推荐符号等级为2.5/06/670。EAN/UPC商品条码符号质量合格/不合格的判定规则判定规则如下:——EAN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符合GB12904—2003的4.1、4.2、4.4.1.2和9.1要求的,判定为合格;——UPC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符合GB12904—2003的4.4.1.2、9.1和c.1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具体讲:EAN-13、EAN-8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分别符合EAN/UCC-13代码的编码规则和EAN/UCC-8代码的编码规则并符合编码的唯一性原则(无几品一码)和对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符号一致性和空白区宽度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UPC-A、UPC-E商品条码符号的质量分别符合UCC-12代码的编码规则和UPC-E代码的编码规则并符合编码的唯一性原则(无几品一码)和对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符号等级不低于1.5/06/670、符号一致性和空白区宽度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这个判定规则简单、明确。

而以往采用传统检验方法时,由于牵扯到条/空偏差及反射率、条高、放大系数、缺陷等不易划分界限的诸多问题,对条码符号合格/不合格进行判定是很困难的。对判定规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这个判定规则适用于对单个EAN/UPC商品条码符号质量的合格/不合格判定,对一批条码符号质量的合格/不合格判定应按抽样标准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判定;

——对于EAN/UPC商品条码符号是否符合代码的编码规则和编码的唯一性原则的判定,只凭一个或几个被检的条码符号往往是难以判定的,需要依靠一定数量的抽样或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数据库、超市数据库、企业数据库乃至国际上有关数据库提供的信息进行判定,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只能假定被检条码符号符合代码的编码规则和编码的唯一性原则;

——虽然在判定规则中对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强制性要求中没有对条高(或符号高度)、放大系数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EAN/UPC商品条码符号的高度可以任意截短、放大系数可以任意缩小。在条码符号的印刷空间确实无法放下条码符号整个高度时,可以将条高适当截短;在用打印机打印商品条码符号时,为保证打印质量需将条码的模块宽度(X尺寸)与打印机像素间距相匹配,这样在打印较小的符号时放大系数可能小于0.80,这是允许的。对没有正当理由任意截短条高或任意缩小放大系数的EAN/UPC商品条码符号应视作不符合标准。

唯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在商业POS自动结算销售系统中,不同商品是靠不同的代码来识别的,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来标识,违反唯一性原则,会导致商品管理信息系统的混乱,甚至给销售商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1)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

标准规定:商品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同行业的商品,其基本特征往往不尽相同,且不同的单个企业,还可根据自身的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的基本特征项。譬如,服装行业可以把服装的基本特征归纳为品种、款型、面料、颜色、规格等几项;而单个服装企业在确定究竟依据哪些基本特征项来为服装产品分配商品标识代码时,还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增加附加特征项或做适当的修改,如增加“商标”为基本特征项,或只将品种、款型、面料作为基本属性,而不必考虑颜色、规格项。再比如,药品类商品的基本特征可基本归纳为商标、品种、规格、包装规格、剂型、生产标准等几项。

应特别注意,商品的基本特征项是划分商品所属类别的关键因素,往往对商品的定价起主导作用,因此它不同于为商品流通跟踪用所设置的附加信息项,诸如净重、面积、体积、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这些附加信息项与商品相关联,必须与商品标识代码一起出现才有意义。EAN·UCC规范规定,这些附加信息项通过应用标识符AI(见GB/T16986—2003《EAN·UCC系统嘉兴条码应用标识符》)以及UCC/EAN128条码来表示。

(2)对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商品的基本特征一旦确定,只要商品的一项基本特征发生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不同的

商品标识代码。例如,某个服装企业将商标、品种、款型、面料、颜色作为服装的五个基本特征项,那么只要这五个基本特征项中的一项发生变化,就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来标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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