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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产品条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5 08:19:17

提高系统成员商品嘉兴条形码质量意识

目前,部分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条码质量意识淡薄,重视不够,有的根本不知道条码还有标准要求,缺乏条码设计、使用等方面的必备知识。有些企业不重视产品外包装上条码产品的质量,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因此造成了商品条码难以识读,影响了商品条码的应用和发展。

首先,商品条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商品条码知识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建立条码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条码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举办条码相关知识宣传讲座及相关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GB/T18348-200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培训班,了解与条码有关的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条码基础知识,提高企业执行条码相关标准的自觉性,进一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

其次,企业管理者要重视商品条码质量,企业要设置专人来管理条码并保证人员的相对固定,做好商品条码的编码、登记和存档,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一物一码。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条码质量保证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购置条码检测仪,严把产品编码和条码印刷品质量验收关,做到不合格的条码不出厂。

加强印刷企业对商品条码的质量控制

大多数印刷企业在承揽条码印刷业务时,包揽条码的设计、制版和印刷,这就要求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相关人员要了解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企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商品条码知识、相关标准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同时印刷企业应建立条码设计审查制度,对设计的样稿要经过专人审核;建立条码检验制度,在条码印制过程中,检查条码的印刷质量。提高条码印制质量的控制能力,避免不合格产品留到下一个程序。要建立商品条码印刷品出厂检验制度,条码印出成品后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一旦发现条码质量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加大商品条码监督抽查力度

商品条码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商品条码定期监督抽查工作,对系统成员和承印商品条码的印刷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从各种渠道来控制条码质量,避免不合格的商品条码流入市场。

我国嘉兴条形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十多年来,我国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坚持以发展为核心,以服务求巩固,以标准促应用,条码技术已从商业零售领域向运输、物流、电子商务和产品追溯等多领域拓展,并带动了条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我国的零售业是条码技术最先广泛应用的领域。目前,我国商品条码用户有十余万家,使用条码标识的产品超过100万种,条码自动扫描商店(P0s)数万家,大大提高了我国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商品条码用户主要集中在食品、日化行业,商品条码在医疗保健、服装服饰、农副产品、化工、建材、家具、玩具、机械与电子、服务等行业的应用,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另外,在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条码技术有迫切应用需求的食品行业、服装行业、家电行业、汽车行业,条码技术的应用只是初步的,大都仅用于供应链末端的POS零售。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业制造领域,条码技术的应用已相当普遍。而在我国,条码技术在制造业的应用刚。

条形码,别名嘉兴条形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形码系统是由条形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具有可靠性强、效率高、成本低、易于制作、易于操作、灵活实用等特点,目条形码前在卷烟产品、零售商品、物流等领域使用比较广泛,但在烟叶生产收购质量管理体系中使用局限性较大,效果不是很理想,下面就条形码在烟叶生产收购质量管理体系的开发与应用作初步探讨,以期达到烟叶生产收购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的。

一、烟叶条形码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以烟农为单位,全面开展烟叶种植土壤条件、气候条件、基本烟田面积、烟叶种植面积、育苗方式、机械化作业水平、烟叶生产技术水平、农药使用情况、烤房类型、烘烤容量、种植收益、烟叶质量及特色风格、烟农基本情况、电子结算账户等基本信息调查和分析,建立烟叶生产收购基本信息数据库。

2、建立烟农身份识别系统以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结合条形码制作软件,制作与烟农对应的条形码,作为识别烟农身份的唯一载体,结合条形码相关信息制作烟农信用卡,作为烟农在领用烟用物资、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烟叶农事操作规范监督管理、烟叶交售、电子结算、烟农信誉等级评价等烟叶生产收购整个环节的身份识别依据,建立烟农身份识别系统。

3、建立考核管理系统烟草部门对烟叶生产环节进行监督考核,从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生产、烟叶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烟叶质量、种烟效益等多方面考核烟农种植烟叶的综合能力,努力提高烟叶种植水平,增加烟叶种植效益,切实转变烟草行业发展模式。结合“信誉评价体系”,逐步“淘汰”生产水平低、种植效益差的烟叶种植户,与“土地流转”政策挂钩,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种植,达到生产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烟叶种植户带动生产水平低、业务能力差的种烟农户,实现行业增值,农户增收的基本目标。

二、烟叶条形码系统的基本

1、建立完善的烟叶生产考核管理系统1)制定年度烟叶生产基本政策及目标,包括种植品种、主要技术措施、大田长势、亩产量、产值、烟叶质量、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指标。2)制定烟叶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按照烟叶生产基本政策和目标,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着重考核政策落实情况(20%权重)、技术措施实施情况(40%权重)、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40%权重)等三项工作任务目标,开展职业烟农考核评价;对村委会或乡(镇)连片种植面积,机械化作业、专业化分工、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种烟效益、烟叶质量、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烟叶风格特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选出烟叶种植示范村委会和烟叶种植示范乡(镇),分别按照Ⅰ(示范乡镇享受政策)、Ⅱ(示范村委会享受政策)、Ⅲ(职业烟农享受政策)、Ⅳ(非职业烟农享受政策)四项扶持标准兑现生产补助,3)考核管理目标实现: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农户进行量化考评,凡连续两年达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发放职业烟农信誉卡(实施条形码管理);凡连续两年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将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对拒绝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归为非职业烟农,但烟叶生产扶持政策不变;凡连续三年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将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对拒绝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归为非职业烟农,适当降低烟叶生产扶持力度。力争用五年时间,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等烟叶生产职业化队伍,形成队伍职业化、种植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信息化的良好局面。

2、全面推进职业化烟农建设,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完善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包括承包机制和流转机制,其中承包机制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不可动摇,流转机制是提高土地产权效率的有效保障。创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根据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促进规模化种植。1)对连续三年考核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要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开展大户经营组织管理模式,非职业烟农可以投工投劳获取利润,通过一年集中学习、培训取得相关资格后,非职业烟农可以向当地烟草部门申请纳入考核管理系统,进行重新考核评价,连续两年达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可以吸纳为职业烟农,纳入条形码质量追踪管理系统,享受专业化服务和优惠政策。2)对于连片300亩以上的烟叶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100%推行商品化育苗、100%实行机械化整地理墒、移栽、100%实行施肥、病虫害防治、烘烤专业化服务、基础设施完善、种烟效益高、烟叶质量好、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在80%以上、烟叶风格特色明显的村委会或自然村,可以申请优质烟叶种植示范村,经政府和烟草部门联合审核考评合格后,辖区内烟农直接晋升为职业烟农,享受职业烟农生产扶持补助优惠政策。3)对于连片500亩以上的烟叶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60%以上,烟叶生产基地化建设效果突出、100%推行商品化育苗、80%以上实行机械化整地理墒、移栽、90%实行施肥、病虫害防治、烘烤专业化服务、基础设施配套(烟水、烤房、机耕路、防雹网络、育苗工场、烟站)、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烟叶工业利用率高、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在80%以上,烟叶风格特色明显的乡(镇),可以申请优质烟叶种植示范乡(镇),经政府和烟草部门联合审查考评合格后,辖区烟农直接晋升为职业烟农,享受职业烟农生产扶持补助优惠政策。

3、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引入烟农身份识别系统将考核评价合格的烟叶种植户纳入职业烟农管理体系,依托基本信息数据库,完善条形码制作系统,每位烟农对应一组条形码数据,作为烟农身份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制作烟农信用卡(职业烟农信用卡和非职业烟农信用卡两种),作为烟用物资发放、生产补助发放的主要载体。

4、以烟农信用卡为依据,组织烟叶收购1)烟农持有效烟农信用卡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进行烟叶交售,经工作人员定级后,待交售烟叶及烟农信用卡、烟叶种植合同一并传送到微机室。2)电子过磅确定各等级数量后,微机员将各等级数量输入烟农电子合同,同时扫描烟农信用卡,通过连接的条形码打印设备和烟叶交售记录设备以及烟叶交售金额电子结算设备,弹出条形码打印对话框、交售记录打印对话框和电子结算对话框,经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完成烟叶条形码打印(取40公斤整数进行打印)、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交售记录登记和烟叶交售金额电子结算(转账)等工作。3)条形码随烟叶进入打包堆码室,及时打包并粘贴条形码,完成烟叶质量追踪第一步工作程序;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烟农信用卡和电子结算凭证从微机室服务窗口返还烟农,实现烟叶收购过程信息化管理,既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烟叶收购管理又可以有效杜绝烟叶交售过程中违规事件的发生,保障了烟农基本利益。

三、烟叶条形码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1、基本信息数据库是烟叶条形码发挥实效的基础和前提,其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量大,需要广大职工和外界部门的共同参与。

2、完善职业烟农的考核评价体系,以条码为载体,实行户籍化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生产水平高的职业烟农队伍,提高烟叶生产收购信息化管理水平。

3、引入条形码管理手段,建立烟农信用卡,实现烟叶质量追踪、烟叶交售登记和电子结算等工作的完成需要软件开发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

4、烟叶工商交接后,如何发挥条形码在烟叶质量追踪管理系统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探索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嘉兴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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